等级 | 功能状况 |
---|---|
A | 损伤平面以下深浅感觉完全消失,肌肉运动功能完全消失 |
B | 损伤平面以下运动功能完全消失,仅存某些包括骶区感觉 |
C | 损伤平面以下仅有某些肌肉运动功能,无有用功能存在 |
D | 损伤平面以下肌肉功能不完全,可扶拐行走 |
E | 深浅感觉、肌肉运动及大小便功能良好,可有病理反射 |
Frankel 法对脊髓损伤的程度进行了粗略的分级,对脊髓损伤的评定有较大的实用价值,但对脊髓圆椎和马尾损伤的评定有一定的缺陷,缺乏反射和括约肌功能判定,尤其是对膀胱、直肠括约肌功能状况表达不够清楚。因此国内、外许多学者又在 Frankel 的基础上针对颈、胸、腰等不同平面的脊髓或马尾损伤的恢复标准进行了综合的修订,制订出了适用于胸腰椎损伤的标准一和适用于完全性颈髓损伤的标准二。它的每一评价标准均分为 5 个等级,使脊髓损伤分级更为细致,优点是对于颈脊髓损伤、双下肢无功能者也能依据上肢功能进行评定。美国脊髓损伤协会 (ASIA) 也在 Frankel 分级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ASIA 脊髓损伤分法与 Frankel 法相比区别不大,仍是一种划分等级的方法,而且各等级间的界限也不十分的清楚,因此也不能很好地克服 Frankel 法的缺点。